若公司於所訂提案期間內並無股東提案時,因無案可審,則公司尚無召開董事會向董事說明此案之必要:
一、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其立法意旨係鑒於公司法第202條規定,公司業務之執行,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,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,將公司之經營權及決策權,多賦予董事會。如股東無提案權,則許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,除非董事會於開會通知列入,否則股東無置喙之餘地。為使股東有參與公司經營之機會
,爰參考外國立法例,賦予股東提案權,先為敘明。
二、次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5項規定:「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,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,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。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,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」。若公司於所訂提案期間內並無股東提案時,因無案可審,則公司尚無召開董事會向董事說明此案之必要。
一、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其立法意旨係鑒於公司法第202條規定,公司業務之執行,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,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,將公司之經營權及決策權,多賦予董事會。如股東無提案權,則許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,除非董事會於開會通知列入,否則股東無置喙之餘地。為使股東有參與公司經營之機會
,爰參考外國立法例,賦予股東提案權,先為敘明。
二、次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5項規定:「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,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,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。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,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」。若公司於所訂提案期間內並無股東提案時,因無案可審,則公司尚無召開董事會向董事說明此案之必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