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精神係基於兼顧債權人、債務人雙方利益之前提下,使因負擔債務而陷於 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,得以藉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、更生、清算程序而獲得經濟上之重生,債務人不該輕易放棄希望。
前置協商:
指向金融機構借錢的債務人,無論是信用貸款、房屋貸款或卡債,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一定要先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的程序,協商不成功,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但如果債務人沒有積欠銀行債務,只有積欠非銀行的債權人(例如:向親朋好友借貸、資產管理公司),則不用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,可以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但如果協商成功,債務人就要依照協商條件履行,除非有「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」,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。
前置調解:
101年修法的債清條例增加了前置調解的機制,債務人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也可以選擇向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的調解,如果調解不成,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。
更生程序:
係債務人每月工作所得扣除每月支出,剩餘的錢去償還債務,償還六年債務即使未清償全部,債務全部解決。
清算程序:
係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,將財產拿出來由法院統一處理、分配,將財產變現金,分配給債權人,而債務人經法院書面免除債務。